国家司法救助
传递检察温情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啊?是不是有困难都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至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1.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协调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解决就业困难、求学困难等。
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看了这么多
对于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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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符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