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政公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2507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4

  一、职能职责 4

  二、机构设置 7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批复表 7

  一、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7

  二、收入决算批复表 7

  三、支出决算批复表 8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8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8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批复表 8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8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批复表 8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批复表 9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9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9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9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8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3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4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4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6

  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6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7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9

  第一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人民检察院)是省级检察机关,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省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确定本省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发布典型案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协同省委组织部和地级市党委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对人员配备、交流提出相关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分院、 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各市、县、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检察机关的司法技术和智慧检务等工作。

  (十九)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省人民检察院内设22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新闻办公室)、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第二检察部(重大刑事犯罪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第六检察部(民事检察部)、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部)、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第十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第十一检察部(执法司法检察部)、基层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部、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装备部、司法警察总队、司法技术部(司法鉴定中心)、智慧检务部,以及政治部(包括:组织人事部、教育培训部、老干部工作部)和机关党委(党建工作部)。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公开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批复表

  (见正文附件)。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见正文附件)。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批复表(见正文附件)。

  第三部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13,098.37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1,929.85万元,增长17.28%。主要原因是2019年省院办公大楼维修改造项目等一次性项目经费收支较多。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1,923.5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820.21万元,占99.14%;其他收入103.31万元,占0.8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1,724.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40.47万元,占63.47%;项目支出4,283.71万元,占36.5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11,968.23元。与2018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各增加2042.4万元,增长20.58%。主要原因是2019年省院新增了办公大楼维修改造项目等一次性项目。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148.02万元,主要是上年个别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8年度年初决算数减少50.55万元,下降25.46%,主要原因是加快了项目支出进度,结转结余资金相应减少。

  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564.19万元,主要是购置办案装备资金因采购程序长而未使用完,结转下年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较2018年度年末决算数增加415.97万元,增长280.65%,主要原因是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依照工程进度尚未支付尾款,导致结转结余金额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404.0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29%。与2018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626.42万元,增长16.64%,主要原因是2019年一次性建设项目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支出较大。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404.0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支出337.08万元,占2.95%,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支出;公共安全(类)支出9,902.34万元,占86.84%,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05.17万元,占4,43%,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离休人员经费、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遗属补助支出;卫生健康(类)支出206.17万元,占1.81%,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支出;住房保障(类)支出453.27万元,占3.97%,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购房补贴支出。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0,959.85万元,支出决算为11,404.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06%。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

  为追加指标,支出决算为337.08万。主要用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支出;

  2.公共安全(类)检察(款)

  年初预算为9,742.5万元,支出决算为9,902.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6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统筹使用了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

  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年初预算为54.34万元,支出决算为55.0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2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离休经费标准增长。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485.09万元,支出决算为448.9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5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预算基数偏大。

  (3)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16万元,支出决算为1.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206.17万元,支出决算为206.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5. 住房保障(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456.11万元,支出决算为438.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2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员退休和调出,支出相应减少。

  (2)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

  年初预算为14.48万元,支出决算为14.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9%。决算数小于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今年未有新申报人员,部分人员调出,支出相应减少。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395.4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6,024.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生活补助、救济费、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370.4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00万元。

  (二)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00万元。

  (三)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78.5万元,支出决算为134.02万元,完成预算的35.41%, 较2018年减少211.64万元,下降61.2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1.38万元,占90.57%;公务接待费支出12.64万元,占10.4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

  较2018年减少61.16万元,下降100%;比预算数减少78.5万元,完成预算0%。主要原因是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团组出国(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21.3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1.38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保险费、审验费以及其他车辆运行相关费用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8年度减少149.15万元,下降55.14%;较预算减少148.62万元,完成预算的44.96%。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车辆使用。

  3.公务接待费支出12.64万元,其中: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8年度减少1.32万元,下降10.34%;较预算减少17.36万元,完成预算的37.92%。主要原因是在公务接待过程中,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使接待费用有所下降。

  国内接待费支出12.64万元,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接待305人次;主要用于来琼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0人次。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0.0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

  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自评项目5个,共涉及资金3983.22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99.37%。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立项符合我院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绩效目标较为明确,评价指标体系较完善,评价标准较科学;项目业务管理制度较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任务完成质量较高,时效性强,产出、效果完成情况较好;通过项目实施,社会和经济效益较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3,098.37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科学合理,合法合规,有效保障了我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全省法制建设进步,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了预期成效。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因检察经费项目涉密,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暂不公开。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院机关运行经费1370.46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8年度增加161.99万元,增长4.82%。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部门合并人员调入,机关运行经费相应增加。

  2019年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1370.46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年初预算减少17.17万元,降低1.24%。主要原因是人员调出或退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本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9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95.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95.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度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30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1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2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8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套)。

  本院占用房屋面积28801.29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7800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1001.29平方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类支出: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包括武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事务的支出。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决算公开表.xls

  网编:孙婧
相关阅读 :

省内各级检察院:

省检察院 一分院 二分院 海口市院 三亚市院 儋州市院 三沙市院(三沙群岛院) 琼海市院 文昌市院 万宁市院 东方市院 五指山市院 定安县院 屯昌县院 澄迈县院 临高县院 昌江县院 乐东县院 白沙县院 琼中县院 保亭县院 陵水县院 龙华区院 美兰区院 琼山区院 秀英区院 洋浦区院 三亚城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