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次数:3042
(一)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应当尊重在押人员的宗教信仰和与此相关系的民族习惯,并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四)通信自由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五)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吃熟、吃热、吃卫生、吃足定量;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六)卫生健康权。监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定期对监室消毒;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实行人道主义。
(七)会见亲属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押院经批准可以与其近亲属、辩护人按定会见。
(八)检举、控告、申诉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九)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监管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在押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机关的管理和教育。
(二)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在押人员作息时间及操作规程》,自觉维护监管场所秩序。
(三)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监管场所。
(四)主动坦白自首,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它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以及预谋实施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五)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不准以任何形式殴打凌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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