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次数:2709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活动及判处财产刑实行监督。
六、对监外执行罪犯和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八、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实行监督。
九、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