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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须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2491

  一、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3)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4)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哪些情形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作证或者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一般不予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四、提出救助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系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人民检察院如何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期满未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求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七、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的审查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五的规定,人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求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证明的,审查办理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开始计算。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八、对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如何追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七规定,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网编: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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