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3033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刑事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的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四、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法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下列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法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赔偿要求;
(3)请求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4)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
(5)申请书提出的时间;
(6)赔偿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