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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来源:海南检察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9-11-23    浏览次数:25099

      11月22日,根据海口市检察院党组的决定,海口市检察院召开今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有关情况、已经取得的成效以及4起典型案例。

      会上,海口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润合、第六检察部负责人樊光裕分别发言,第六检察部副处级检察员、检察官柯明智主持。


新闻发布会现场


海口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润合

      首先,李润合通报了自2017年7月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所做的工作,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办理案件力度、夸大社会公众认知度等方面介绍了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截止2019年11月5日,全市检察机关累计摸排公益诉讼线索930余件次,共计立案304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5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2件,回复采纳181件,采纳率99.45%,提起诉讼案件3件,海口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总体呈现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


海口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樊光裕

      随后,樊光裕现场公布了4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态保护等领域,均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海口市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防止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守护绿水青山和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海口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处级检察员、检察官柯明智


新闻发布会现场

      法制日报、海南日报、法制时报、南国都市报、法治新海南、南海网、海口日报、海口新闻联播、最海口融媒、海口网等多家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4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损害公益案

      【基本案情】

      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桥分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包装饮用水生产的企业。自2015年以来,该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查出铜绿假单胞菌、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对龙桥分公司作出5次行政处罚。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疾病。我国相关标准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经专家论证,该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具有潜在的健康危害风险。


      【诉前程序及诉讼过程】

      经调查核实,龙桥分公司虽然从事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多年,但却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管理不规范,对回收水桶的清洗和消毒缺乏严格的标准,操作随意性强。因缺乏检测设备,无法在产品出厂前对铜绿假单胞菌进行有效检测,导致其产品中出现铜绿假单胞菌的概率极高。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疾病。经专家论证,证实包装饮用水中含有铜绿假单胞菌对易感人群具有健康危害风险。

      但就是在这样的生产条件下,龙桥分公司每天仍不断生产大量的包装饮用水,销往海口、儋州、昌江等市县,对众多消费者人身健康产生潜在的危害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请示和研究决定,鉴于目前龙桥分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为确保其今后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饮用水的安全,可以探索性的提出要求其改进技术设备、卫生条件以及加强产品检测等较为具体的措施以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机关或组织就龙桥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没有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1月2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对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进行召回;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采取改进技术设备、卫生条件等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未经合法检测部门合格及稳定性检测不得出厂销售);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被告是否应履行召回义务等展开激烈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围绕被告侵权行为及危害性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出示了六组证据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本案庭审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海口市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海口市食药监、新闻媒体记者、商户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指导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一些企业在食品监督抽检中接连爆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问题。这些企业置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于不顾,在生产环节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持续生产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时间长、批次多、销售地域广,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探索性的提出了要求其采取改进生产设施、卫生条件,加强出厂检测等有效措施确保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以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这一“信誉罚”的民事责任,对生产包装饮用水行业的规范经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今年10月,该案入选最高检“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2、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盐侵害公益案



现场查处的喜马拉雅玫瑰盐

      【基本案情】

      海南南风海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海味公司)将工业用盐—喜马拉雅玫瑰盐石,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直接当作食用盐在淘宝网上累计销售2200包,销售金额合计36650.78元,销售范围几乎遍及全国各个省份,而购买者除个人外,还包括西餐厅、火锅店、茶餐厅、咖啡店等餐饮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喜马拉雅玫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要求,不属于食用盐。专家意见认定,喜马拉雅玫瑰盐如果作为食用盐使用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

      【诉前程序及诉讼过程】

      经调查核实,南风海味公司从上海一家进出口公司购买1700公斤喜马拉雅玫瑰盐石(该盐石仅用于汗蒸房和建筑装饰等工业用途,不能食用),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简单分包后(产品外包装袋上未标示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营养成分表等),直接将其当作食用盐在淘宝网上销售,销售范围几乎遍及全国各个省份,而购买者除个人买家外,还包括西餐厅、火锅店、茶餐厅、咖啡店等餐饮经营者,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该喜马拉雅玫瑰盐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喜马拉雅玫瑰盐的危害性,依法委托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若将其作为食用盐销售和食用,其中的杂质种类和含量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不排除消费者食用后会造成潜在食品安全风险。

      2018年7月3日,海口市食药监部门对南风海味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51包喜马拉雅玫瑰盐和7袋玫瑰红白相间的粗盐状物质;2、罚款40000元。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已销售喜马拉雅玫瑰盐进行召回,亦未提示消费危险。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南风海味公司淘宝销售记录随机抽取部分消费者(每月抽取2名,共计12名)进行电话询问,除一名消费者电话无人接听外,其他消费者对该喜马拉雅玫瑰盐的真实信息均不知晓,不知道其为工业用途的盐石,均是按照卖家淘宝网上介绍的方法进行食用,至今尚未食用完毕,若未被电话告知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其仍会继续食用。故消费者健康至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消费危险继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亟待保护。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无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1月23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通过发布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消费危险并召回其销售的产品,以消除危险;2、判令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被告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围绕被告侵权行为及危害性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出示了六组证据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中,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检察院领导及检察干警,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律师、媒体记者、人民群众等参加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还结合本案在法制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特区报、南国都市报、今日头条、法治视窗等多媒体、多平台开展以案说法,广泛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和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公益诉讼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并不是食品安全的法外空间。食盐作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至关重要,不合格食品一旦流入市场,风险隐患巨大。积极拓展网络食品安全监督领域,及时制止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商家严格依法追责,一直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重点方向。目前,淘宝网上还有许多类似玫瑰盐被当作食用盐进行销售。事实上,喜马拉雅玫瑰盐本质上属于自然界天然存在的盐矿石,经卖家炒作近年在网上迅速蹿红,但该玫瑰盐其中含有的杂质种类和含量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卖家为追逐利益虚假宣传,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还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风险之中。

      本案的成功办理将会产生一种示范和预警,及时堵住食品安全风险,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对规范该类产品相关市场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亦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履行对生产假劣中药饮片监管职责损害公益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9日至2018年9月26日,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南山公司)因连续不断实施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中药饮片的行为,被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达15次,涉及72批次中药饮片。但行政机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是简单处以行政罚款,并未穷尽法定处罚措施,导致寿南山公司仍然不断出现生产假冒伪劣中药饮片情形出现,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及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9年3月4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寿南山参业公司连续生产劣药中药饮片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穷尽法定处罚措施及行政监管手段,有效制止该公司的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2.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我省中药饮片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落实。一是约谈寿南山参业公司,强化监管,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2019年3月6日,该局即约谈了寿南山参业公司,并收回该公司《药品GMP证书》原件,正式停产,3月19日,该局对寿南山参业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确认其已按照要求停产;二是穷尽处罚措施,实行最严厉处罚。4月3日,该局对寿南山参业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枳实、黄芩中药饮饮片案实行严厉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顿两个月;三是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确保源头生产质量关。该局成立3个专项检查组对全省重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该局于3月底至4月中旬,该局和培训中心分别组织对全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制和假劣中药饮片鉴定方面进行培训。

      【指导意义】

      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食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切身利益,产生人身损害具有不可逆性,必须从严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药品安全均有严格规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药品执法和监管工作应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负责的理念,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从严从重查处侵害群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行为,守住、铸牢药品安全法律底线。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有力督促和规范了行政机关药品监管执法工作,形成制度合力,以最高效、最管用的方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海口市海洋局未履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管职责损害公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海南中汇疏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在未取得倾废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捏造事实骗取海域使用权,在海口市恒大美丽沙附近海域搭建临时靠泊码头,使用船只装载建筑淤泥(渣土)并倾倒入海。自2018年10月中旬开始,海口市热心群众不断拨打“海口市12345热线”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但海口市海洋局均回复查无此事。直至2019年12月中旬案发,海南某疏浚工程公司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淤泥(渣土),数量多达6.9万立方米,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


检察干警使用无人机调查取证

      【诉前程序及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9年1月2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市海洋局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口市海洋局责令违法人于2019年2月27日对涉案临时码头予以拆除,海岸线原貌得到恢复。2019年5月16日,该局对涉案的中汇公司和陈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各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7日,罚款已全部缴纳。

      海口市检察院通过深挖细查,发现涉案工地开挖出的建筑渣土(淤泥)不仅向海洋非法倾倒,而且还向海口市新埠岛某处违法垃圾填埋场堆放,于是决定“一案双查”,于2019年3月27日向城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该行为予以查处。城管部门对涉案企业的罚款和追缴渣土处置费用近200万元。

      为使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海口市检察院对于涉案违法主体污染海洋相应民事责任问题,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联系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市海洋局经与检察机关沟通,请求海口市检察院依法对中汇公司等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目前,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海口市检察院已完成调查核实和诉前公告程序,并诉至海口海事法院,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


海口市检察院联合市海洋局环境勘测现场

      【典型意义】

      海南作为海洋大省,海洋环境资源一直以来是海南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的重要支撑。但近年来,随着沿海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部分企业为减少成本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将工程疏浚物非法倾倒入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对该案深挖细查,发现涉案项目的建筑淤泥(渣土)不仅倾倒入海,部分还堆放在陆地一处非法的垃圾填埋场,对海洋生态环境和陆地生态环境都造成严重破坏,而且极易导致地下水污染。以本案“一案双查”、“一案三办”为契机,延伸涉海保护检察监督触角,着力构建起覆盖面广、影响力深的海洋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体系。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办理,使检察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有效对接,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为办理沿海工程项目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疏浚物等案件提供范例。

  网编: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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