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3 浏览次数:1709
2019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因涉及敏感信息,为空表公开)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包括部门本级及一家下属预算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现就我院预算公开说明如下:
一、 主要职能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并领导全市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于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各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申、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各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指导区院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讯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及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管理我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4个,分别是: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控申处、未检处、案管处、监所处、办公室、研究室、侦查监督处、政治部、检察处、法警支队、民行处、技术处。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有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和1家下属预算单位(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因涉及敏感信息,为空表公开)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733.49万元。其中,收入总计5733.49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5733.49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5733.49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614.7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6.0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10.9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91.79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733.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30.1万元,主要是在职人数增多且工资上涨,增加了人员工资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4614.71万元,占80.4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6.07万元,占7.26%;卫生健康支出410.92万元,占7.17%;住房保障支出291.79万元,占5.0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2019年预算数为4614.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4140.76万元增加473.95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的增加。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299.3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312.26万元减少12.95万元,主要是在编在职人员同期减少。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16.7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了116.76万元。
4.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27.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68.89万元增加58.31万元,主要是社保缴费基数提高。
5.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5.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3.3万元增加2.2万元,主要是社保缴费基数提高。
6.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78.2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09万元增加69.22万元,主要是社保缴费基数提高。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91.7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69.17万元增加22.62万元,主要是缴费基数提高。
三、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4472.7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544.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奖励金;
公用经费928.3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及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10.8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6.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100%。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2019年有安排干警因公出国。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03.3万元),较上年预算110.67万元下降6.66%。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车改之后,我院对车辆管理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导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
公务接待费1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100%。增长的主要原因包括:预计接待省外来本单位进行办案经验交流学习。
五、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是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733.49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614.7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6.0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10.9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91.79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收入预算5733.4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5733.49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支出预算5733.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72.71万元,占78.01%;项目支出1260.78万元,占21.99%。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我院本级及下属预算单位(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928.3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我院本级及下属预算单位(海南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95.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3.7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51.7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713.8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支出: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以及检察机关业务发展需要单独设置的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医疗缴费支出。
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事业单位医疗缴费支出。
十五、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十七、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