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等人、被告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因非法采矿受到破坏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361万余元,同时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付地质环境修复鉴定评估费用8.8万元。
2013年4月27日,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儋州市三都镇西照村委会老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砍柴岭”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承包期限4年。2014年至2016年期间,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多次雇佣他人非法开采公司上述承包地里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在此期间,虽两次受到行政处罚,但杨某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继续开采玄武岩并向外出售,个人获取非法利益,并将部分非法收益直接转入公司另一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2018年6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以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非法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余元。
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地上因非法采矿遗留三个石坑,积水较深,存在人畜溺水的安全隐患。为维护公共利益,2017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该案作为全省首件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经专业机构现场测量和评估,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地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破坏,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361万余元。二分院于2018年3月23日将该案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杨某应当对“一号坑”“二号坑”连带承担地质环境修复费用232万余元;被告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三号坑”地质环境修复费用129万余元;被告杨某、陈某在被告海南综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应该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障被告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等诉讼权利,2018年9月14日,该案在被告杨某服刑的海南新成监狱开庭审理。二分院副检察长张远南、检察官王帮元代表二分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诉讼职责,围绕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客观全面出示证据,依法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程序,法庭查明了全部案件事实,并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全省公益诉讼起诉第一案,为确保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精准剖析公司和股东的共同侵权法律关系、责任类型及承担方式等法律问题,有效追究了违法者的环境修复治理责任。虽然杨某因非法采矿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165余万元也被追缴,但其还要对公司361万余元的环境修复治理费用承担责任,兼顾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办案社会效果的平衡。该案的办理对潜在的破坏环境损害公益的违法者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展现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昭示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决心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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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谭菁 刘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