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海南省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口开庭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杨某及其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厅(筹)综合组办公室主任刘东斌、省院民行处处长刘本荣、省检二分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巍,检委会部分委员、民行处、办公室部分检察干警进行现场观摩。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以海南某农业公司的名义与儋州市三都镇西照村委会老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承包期限4年。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擅自开采国家矿产玄武岩,洋浦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曾于2015年、2016年四次向其送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出两次行政处罚,要求停止开采玄武岩、恢复地质环境原状。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继续开采玄武岩并向外出售,个人获取非法利益,并将部分非法收益直接转入公司另一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2017年12月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15824元。
省检二分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及海南某农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国家矿产玄武岩多达3.28万立方米,合7.6752万吨,形成三个面积共1.5万平方米的巨大石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形成石坑对人畜安全构成隐患,又因土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损害后果必将持续发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省检二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远南
省检二分院检察官王帮元(中)、书记员张浩(左)
受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张远南、王帮元,书记员张浩出席法庭履行诉讼职责。
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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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分院
编辑 | 张淦淋 刘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