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检务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33466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3

  (一)部门职责 3

  (二)机构设置 3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3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3

  (二)收入决算表 3

  (三)支出决算表 3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3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3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3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3

  三、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4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4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4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5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5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6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7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9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0

  四、名词解释 11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县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本县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依法对本县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九)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乡镇检察室工作。

  (十一)负责其它应当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部门本级

  我院按照《海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设置,将原设置的大部制内设机构重新调整整合,形成“五局一室”格局,即综合管理局、公诉局、侦查监督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业务管理局及响水检察室。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二)收入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三)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

  三、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支总计2696.93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1136.74万元,下降33.59%。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相对2016年减少;二是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相对2016年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815.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72.97万元,占92.1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42.65万元,占7.8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283.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2.93万元,占44.8%;项目支出1260.41万元,占55.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2499.12万元。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987.21万元,下降28.31%。主要原因:一是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相对2016年减少;二是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及项目支出结转结余相对2016年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74.0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21%。与2016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304.48万元,下降12.28%。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74.0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安全支出1906.36万元,占87.6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9.02万元,占5.0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3.9万元,占3.86%;住房保障(类)支出74.76万元,占3.44%。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709.46万元,支出决算为2174.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

  (1)一般公共安全支出(类)。

  年初预算为1452.34万元,支出决算为1906.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年中进行预算追加;二是增加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使用了历年的转移支付办案费及装备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年初预算为108.54万元,支出决算为109.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年初预算为67.39万元,支出决算为8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加大了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的报销支出;二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数调整增加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

  年初预算为44.7万元,支出决算为74.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的增加,发放的公积金支出也相应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22.7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12.1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10.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4.3万元,支出决算为29.08万元,完成预算的65.6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并未安排人员因公出国;二是严格管理及规范公车的使用及支出。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6.57万元,占91.3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51万元,占8.6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6.5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6.5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的保险、日常的维修维护及燃料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增加1.29万元,增长5.1%。主要原因是办案用车燃料费的增加。

  (3)公务接待费支出2.51万元,其中:

  其中: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51万元,2017年度共接待18次,来宾77人次。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减少1.78万元,下降41.49%。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的八项规定,严格把关公务接待标准。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自评项目1个,共涉及资金185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共组织对“综合事务”等1个项目进行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185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评价等次为良,在项目管理及项目决策方面还需要加强。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综合事务项目自评得分为83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项目没有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难以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进展;二是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的编制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下,年中,没有编报预算(计划)调整按程序批报。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顺利进展;二是积极编报项目经费预算(计划),调整按程序批报。

  项目自评基本信息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 保亭县人民检察院 主管部门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项目负责人 许俊 联系电话 18608905051

  地址 保亭县宝亭大道人民检察院 邮编 572300

  项目类型 经常性项目( √ ) 一次性项目(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185 实际到位资金(万元) 185 实际使用情况(万元) 173

  其中:中央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

  省财政 185 省财政 185

  市县财政 市县财政

  其他 其他

  二、绩效评价指标评分(参考)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项目决策 20 项目目标 4 目标内容 4 4

   决策过程 8 决策依据 3 2

   决策程序 5 5

   资金分配 8 分配办法 2 0

   分配结果 6 0

  项目管理 25 资金到位 5 到位率 3 3

   到位时效 2 2

   资金管理 10 资金使用 7 7

   财务管理 3 3

   组织实施 10 组织机构 1 1

   管理制度 9 7

  项目绩效 55 项目产出 15 产出数量 5 2

   产出质量 4 4

   产出时效 3 0

   产出成本 3 3

   项目效益 40 经济效益 8 8

   社会效益 8 8

   环境效益 8 8

   可持续影响 8 8

   服务对象满意度 8 8

  总分 100 100 100 83

  评价等次 良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755.03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6年度增加110.53万元,增长17.15%。主要原因是:基本预算定额标准的提高,加上我院人员增加(2017年新录用公务员)。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72.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4.8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6.8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0.4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65.3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7.36%,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度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套。

  本部门占用房屋面积8388.45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516.53平方米,业务用房5872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8277.55平方米。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website/NewUpload/0069/20180903/2017年保亭检察院决算公开明细表(1).xls

  网编:吉顺
相关阅读 :

省内各级检察院:

省检察院 一分院 二分院 海口市院 三亚市院 儋州市院 三沙市院(三沙群岛院) 琼海市院 文昌市院 万宁市院 东方市院 五指山市院 定安县院 屯昌县院 澄迈县院 临高县院 昌江县院 乐东县院 白沙县院 琼中县院 保亭县院 陵水县院 龙华区院 美兰区院 琼山区院 秀英区院 洋浦区院 三亚城郊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