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23 浏览次数:3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二、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六、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七、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八、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九、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十、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十一、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十二、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四)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五)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六)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诉讼义务:
一、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