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7 浏览次数:15506
关于印发《海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
《海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7日
海南省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第三条 举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员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举报,也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898)65315111
(三)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hngyssjb@126.com
(四)网站和微信举报
登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或关注海南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四条 检察机关奖励举报人员,原则上一案一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监督效果特别突出的,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000元以上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严禁泄露举报人员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员举报信息。检察机关向社会公布奖励情况时,涉及举报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员同意。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印发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