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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指引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6245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来推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5年7月开始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环境破坏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公益诉讼制度被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指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保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案件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作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即使发现或查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环境公益的侵害,也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应当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只有在督促无效后才提起诉讼,进入诉讼阶段,对已经实现诉讼目标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撤诉结案。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举报制度

  主体:凡是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奖励机制:举报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检察机关奖励举报人员,原则上一案一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监督效果特别突出的,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000元以上给予奖励。

  举报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员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举报,也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898)65342000、12309。

  网编: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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