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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1587

         一、部门概况
1.部门(单位)主要职能
(一)对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县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本县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依法对本县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九)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十)规划和指导乡镇检察室工作。
(十一)负责其它应当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单位为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2. 收入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3. 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正文附件)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正文附件)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见正文附件)
7.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见正文附件)
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
统计表(见正文附件)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2223.07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增加525.82万元,增长30.98%。主要原因:一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人员经费有所增长;二是项目经费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后,案件量增大,办案业务所需费用增加。
支出总计2266.11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增加504.79万元,增长28.66%。主要原因:一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有所增长;二是项目经费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后,案件量增大,办案业务所需费用增加。
(二)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223.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91.29万元,占94.07%;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31.78万元,占5.93%。
(三)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266.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17.08万元,占58.12%;项目支出949.03万元,占41.88%。
(四)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091.29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增加414.29万元,增长24.70%。主要原因:一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人员经费有所增长;二是项目经费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后,案件量增大,办案业务所需费用增加。
财政拨款支出2216.49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增加475.43万元,增长27.31%。主要原因:一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有所增长;二是项目经费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后,案件量增大,办案业务所需费用增加。
(五)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91.29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16.4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81%。与2015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75.43万元,增长27.31%。
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16.4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支出1981.98万元,占89.4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支出114.99万元,占5.1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27.25万元,占1.23%;住房保障支出支出92.28万元,占4.16%。
4.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05.76万元,支出决算为2216.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8.3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有所增长;二是项目经费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后,案件量增大,办案业务所需费用增加。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
年初预算为1,404.40万元,支出决算为1981.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1.1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项目经费支出增加。主要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后,案件量增大,办案业务所需费用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年初预算为57.36万元,支出决算为74.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14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保基数提高。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
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0.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年中按需追加抚恤款。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21.41万元,支出决算为27.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7.2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行政单位医疗缴费基数有所增长。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122.59万元,支出决算为92.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5.28%。
(六)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情况说明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67.4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38.1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29.2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关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6.25万元,支出决算为68.06万元,完成预算的102.7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4.91万元,完成预算的129.1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15万元,完成预算的31.5%。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6年度属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未按计划在年内落地,车辆仍然保留原有数量,造成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决算数比预算数高。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度减少10.5万元,下降13.3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15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0.67万元,下降14.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17万元,增长5.70%。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15年度持平,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和2016年度均未产生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公务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开支有所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后,案件量增大,更多疑难案件需要邀请上级部门业务骨干和相关专家协助指导办理。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4.91万元,占95.3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15万元,占4.6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4.9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64.91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通行费、保险费、审验费等项目。
(3)公务接待费支出3.15万元,其中: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3.15万元,主要用于上级院和相关专家指导业务工作、省内外检察院交流学习的接待费。
(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16年度“公诉及监督”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3.71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评价小组运用经济型、效率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对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及监督”项目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为该项目经济性好、效率高、效益满意、高度可持续,并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三个方面进行打分,项目完成了预期目标,总得分为“97分”,项目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129.26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5年增加75.76万元,增长141.6%。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人员和业务量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1.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1.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41.2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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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编:李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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