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1607
一、 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详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表为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484.21万元。其中,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484.21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外交支出0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103.5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4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0.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2.71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484.2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86.48万元,增长24.35%,主要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实行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人员经费有所增加,导致基本支出增加481.47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103.51万元,占84.6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42万元,占5.5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0.57万元,占4.45%;住房保障支出132.71万元,占5.3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2017年预算数为2103.5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28.9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322.95万元。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2017年预算数为136.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5.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65.6万元。主要是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障缴费支出。此项目为2017年新增项目。
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0.9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77万元,主要是遗属支出减少,导致基本支出减少0.77万元。
4.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预算数为29.5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9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5.93万元。主要是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经费。
5.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7年预算数为81.0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2.51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2.51万元。
6.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预算数为132.7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7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6.75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813.2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523.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289.4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9.22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5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具体情况根据上级院安排的2017年出国计划,安排出国(境)相关事宜。拟安排出国(境)组1次,出国(境)1人。出国培训团组:目的地为美国,人数为1人,天数14天,主要任务为进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培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73.9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我院车辆实有数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3辆。
公务接待费0.32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
五、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无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2484.21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2484.21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经费拨款收入2484.21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专项收入0万元,占0%。
八、关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2484.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13.21万元,占72.99%;项目支出671万元,占27.01%。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89.46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共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410.2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