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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检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8-07-12    浏览次数:1603

  一、案件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审查标准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三、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六条

  四、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逮捕阶段)

  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二、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六、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七、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八、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九、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十、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十一、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十二、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四)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五)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六)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诉讼义务:

  一、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2.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 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网编: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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