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次数:2570
1.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有哪些类型?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否限定了范围?可以对哪些领域的公益侵害举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3.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否限定条件?可以对哪些情形的公益侵害、损害进行举报?
(1)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2)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4. 哪些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
凡是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5. 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是否有奖励?奖励都有哪些?
根据《海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励办法(试行)》,举报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检察机关奖励举报人员,原则上一案一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每案奖励金额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监督效果特别突出的,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10000元以上给予奖励。
6.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举报有哪些途径?
(1)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举报。
(2)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898)86636221
(3)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wzsjcygyss@163.com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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