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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次数: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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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包括部门本级及一家下属预算单位(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现就我院预算公开说明如下:

  一、主要职能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并领导全市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于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各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申、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各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指导区院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讯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及物证检验、鉴定、审核;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管理我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4个,分别是: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控申处、未检处、案管处、监所处、办公室、研究室、侦查监督处、政治部、检察处、法警支队、民行处、技术处。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有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和1家下属预算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见附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见附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见附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见附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见附表,因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此表为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见附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见附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见附表)

  九、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003.38万元。其中,收入总计5003.38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5003.38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5003.38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140.76万元、社保支出312.26万元,医疗卫生281.19万元,住房269.17万元。

  二、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003.3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5744.74减少741.36万元,主要是公车改革,车辆费用减少和在职人员同期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我院公共安全支出4140.76万元,占82.76%;社保支出312.26万元,占6.24%;医疗卫生281.19万元,占5.62%;住房269.17万元,占5.38%。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4140.7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312.2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281.1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269.17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4140.7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4726.18万元减少585.52万元,主要是公车改革,车辆费用减少。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312.2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385.83万元减少73.57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同期减少。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81.1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337.29万元减少56.10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同期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69.1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295.44万元减少26.27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同期减少。

  三、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3783.3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056.5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奖励金。

  公用经费726.8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费、。

  四、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10.67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8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包括:出国人数待定,暂未做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0.6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10.67万元),与上年预算57万元增长94.16%,增长的主要原因:2017年预算时,我院未进行车改,财政按照车改预估编制数拨付公务用车运行经费,2018年按照车改后实际车辆编制数拨付,实际车辆编制数大于预估编制数,导致今年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增加。

  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3万元下降100%,下降的主要原因:我院未有做公务接待预算经费,导致今年公务接待经费比去年减少。

  五、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我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收支总预算5003.38万元,其中:收入包括:经费拨款经费收入5003.38;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140.76万元、社保支出312.26万元,医疗卫生281.19万元,住房269.17万元。

  七、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预算5003.3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5003.38万元,占100%。

  八、关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5003.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83.38万元,占75.62%;项目支出1220万元,占24.38%。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我院本级及下属预算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003.38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3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6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220 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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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编: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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