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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17-08-15    浏览次数:62302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公开目录

  一、部门概况

  1.主要职能

  2.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统计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概况

  1.部门(单位)主要职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是海南省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海南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确定的工作方针,提出本省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对本省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本省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提起抗讼工作。

  (六)依法对本省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八)对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领导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依法提请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组织指导规划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

  (十七)负责其它应当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内设22个职能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检察处、刑事申诉检察处、基层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处、监察处、新闻宣传处、计划财务行政处、司法警察总队、检察技术处、信息装备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文联、检协、女检协)、老干部工作处。

  2.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决算单位只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决算单位。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

  2. 收入决算表(见附表)

  3. 支出决算表(见附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表)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见附表)

  7.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表)

  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等信息统计表(见附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8,679.73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826.84万元,下降8.7%。主要原因是省财政厅压减了2016年度经费预算

  支出总计10,284.70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945.28万元,下降8.42%。主要原因是本着节省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了日常经费开支。

  (二)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8,679.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92.43万元,占96.69%;其他收入287.30万元,占3.31%。

  (三)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0,284.7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76.50万元,占57.14%;项目支出4,408.21万元,占42.86%。

  (四)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8,392.43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871.36万元,下降9.41%。主要原因是经费预算收入减少。

  财政拨款支出10,138.56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1076.95万元,下降9.6%。主要原因是经费预算支出减少。

  (五)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392.43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138.5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58%。与2015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76.95万元,下降9.6%。

  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138.5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15万元,占0.03%;公共安全(类)支出8624.12万元,占85.06%;教育(类)支出71万元,占0.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49.85万元,占9.3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83万元,占0.82%;节能环保(类)支出5万元,占0.05%;住房保障(类)支出402.43万元,占3.97%。

  4.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735.32万元,支出决算为10,138.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1.0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省财政厅年中追加下达了新的项目预算;二是追加了人员经费预算。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15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此项经费是年中省财政厅追加经费。

  (2)公共安全(类)支出。年初预算为6169.13万元,支出决算为8624.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9.7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省财政厅年中追加下达了新的项目预算指标;二是年中追加了人员经费支出。

  (3)教育(类)支出。年初预算为71万元,支出决算为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年初预算为903.01万元,支出决算为949.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5.1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缴费基数增加,年中追加了人员经费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年初预算为96.56万元,支出决算为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9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缴费基数变减小,导致实际支出变少。

  (6)节能环保(类)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此项经费是年中省财政厅追加经费。

  (7)住房保障(类)支出。年初预算为495.62万元,支出决算为402.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人员减少导致人员经费支出减少。

  (六)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827.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729.9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097.9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18.5万元,支出决算为367.80万元,完成预算的87.8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42.58万元,完成预算的54.2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99.60万元,完成预算的99.8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5.61万元,完成预算的64.03%。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实际接待任务较预计数减少,而且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更加严格。二是因公出国任务比预计少,实际出国人数较少。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度减少 109.03万元,下降22.8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8.7万元,下降16.9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98.19万元,下降24.6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15万元,下降7.74%。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缩短了出国时间,严格控制了出国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公车运行数量和时间减少,导致运行费用下降;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在公务接待过程中,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使接待费用有所下降。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42.58万元,占11.5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99.60万元,占81.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5.61万元,占6.9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2.58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参加其他单位团(组)3个,累计9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国外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主要用于检察业务境外培训等活动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99.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7辆;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99.60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保养费、停车费、保险费、审验费以及其他车辆运行相关费用。

  (3)公务接待费支出25.61万元,全年国内公务接待81批次(含外事接待0批次);国内公务接待1,124人次(含外事接待0人次)。其中: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5.61万元,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

  (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自评项目10个,共涉及资金4504.49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91%。

  共组织对“查办职务犯罪”等10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504.49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各项目均已达到或超过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标准,实现了预期成效。各项目综合评价均为优秀。

  组织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392.43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整体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科学合理、合法合规,有效保障了我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全省法制建设进步,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了预期成效。整体支出综合评价为优秀。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1,097.93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5年增加372.27万元,增长51.3%。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新增公务交通补贴经费支出,导致机关运行经费大幅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0.7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71.7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8.98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资产账共计车辆7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1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4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实际车辆数37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两,机要通信应急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余车辆封存后已交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置,但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资产账上并未核销。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类支出:指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包括武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事务的支出。

  附件: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网编:李宜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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