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4 浏览次数:44010
万宁市人民检察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概况
1.部门(单位)主要职能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2.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现有7个内设部门和2个派出检察室
,包括反贪污贿赂局、诉讼局、侦查监督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业务管理局、检察事务保障局、政治监察部、兴隆检察室、和乐检察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现有政法干警编制81人,事业工勤编制5人,现有在职政法干警74人,事业工勤人员5人。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二级预算单位。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1)
2. 收入决算表(见附表2)、、
3. 支出决算表(见附表3)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4)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表5)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见附表6)
7.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表7)
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见附表8)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2460.01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645.74万元,减少20.79%。主要原因:相比2015年预算项目,2016年未安排一次性项目。
支出总计2725.04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200.28万元,下降6.85%。主要原因:相比2015年,2016年未安排一次性项目预算支出。
(二)关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460.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01.12万元,占97.61%;其他收入58.89万元,占2.39%。
(三)关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725.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88.41万元,占50.95%;项目支出1336.63万元,占49.05%;
(四)关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401.12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688.69万元,下降22.29%。主要原因:相比2015年预算项目,2016年未安排一次性项目。
财政拨款支出2673.53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减少235.84万元,下降8.11%。主要原因:相比2015年,2016年未安排一次性项目预算支出。
(五)关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01.12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73.5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11%。与2015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35.84万元,下降8.11%。
3.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73.5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385.87万元,占89.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1.14万元,占6.40%;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4.51万元,占0.92%;住房保障支出92万元,占3.44%。
4.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991.46万元,支出决算为2673.5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年中下达了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含办案费和装备款);二是使用了以前年度结余的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款)。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
年初预算为1668.20万元,支出决算为2385.88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年中下达了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含办案费和装备款);二是使用了以前年度结余的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款)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年初预算为170.06万元,支出决算为171.1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加。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
年初预算为23.06万元,支出决算为24.5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工资增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础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
年初预算为130.14万元,支出决算为9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的退休和调出。
(六)关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36.9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73.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公用经费163.4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0.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
(七)关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49.8万元,支出决算为73.4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4.8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0.7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92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省院调拨囚车一辆,金额26.74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度增加25.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4.8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5.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5.53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因公出国(境)0人次,2016年根据省院统一安排出国(境)1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省院调拨囚车一辆,金额26.7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荣誉称号,省内市县院和省外检察院前来学习、交流次数增加,接待费用增加。
2.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4.82万元,占6.5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0.72万元,占82.6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7.92万元,占10.7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82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0.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6.74万元,全年购置公务用车1辆(囚车),主要用于押解犯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0辆。公务用车运行支出33.98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燃油费、保险费、修理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7.92万元,全年国内公务接待833人次。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163.86万元(为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比2015年增加98.59万元。主要原因是购买劳务(物业管理费和食堂管理费)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5.65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