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次数:4330
近日,由陵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陵水县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获判,二被告人刘某某、符某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2016年底,陵水县公安局向陵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符某某作为某幼儿园校车司机,其驾驶核载人数19人的校车实载41人在道路上行驶,属于严重超员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该幼儿园园长刘某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侦查机关没有一并将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针对该情况,承办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充分运用公诉补充侦查权,对刘某某的涉案情况展开自行补充侦查,到涉案校车幼儿园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作出追诉刘某某的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某、符某某二人提起公诉。陵水县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县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于近日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刑法修正案(九)》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出现严重超载行为时,将不仅仅只追究驾驶员的责任,还要追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陵水县检察院在办理陵水县首例校车因超载而入刑的危险驾驶案件中,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幼儿园园长刘某某进行追诉,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校车超载行为,维护校车驾驶安全。(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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