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次数:4217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检察院、陵水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禁毒三年大会战的决策部署,陵水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近日,陵水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2016年5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陵水县某宾馆内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88克,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查阅案卷后发现,赖某某系吸毒人员,其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因无钱还债决定将毒品转售。案发当天,赖某某通过手机短信与吸毒人员高某某联系贩卖毒品,而此时高某某因涉嫌他案被公安机关控制。公安机关发现该线索后,顺势让高某某与赖某某约定交易时间与地点,从而设伏成功将赖某某抓获。
结合本案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遂制定了详细而周密的讯问提纲,在讯问中与检察官助理相互配合,充分运用讯问技巧,进一步掌握赖某某在案发当天与高某某联系交易的细节。随后,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提出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补充完善证据的具体意见。最后,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一起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高某某手机上的短信进行提取,并交由赖某某辨认,完善固定关键证据,对案件处理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该案起诉到陵水县法院后,为更好揭露犯罪,在案件庭审前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制定了细致的出庭预案。在讯问环节、举证环节和发表公诉意见环节着重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各个方面逐一揭露赖某某在购买毒品后为牟利而贩卖的事实,并当庭出示了联系毒品交易的物证手机和提取短信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周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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