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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次数:3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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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 主要职能

  1.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对秀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确定本区检察工作的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2.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和监狱劳教、看守所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3.对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受理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

  6.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7.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11.提出本院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区委、市检察院或区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12.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向有关单位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有关本院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3.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在市检察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管理好本院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4.协助区委组织部和市检察院按规定管理各类干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5.负责本院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训工作。

  16.负责本院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7.审批本院各部门工作计划。

  18.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19.承担区委和市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992.36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992.36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支出总计1992.36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639.0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6.9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94.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1.69万元。

  二、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992.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01.94万元,增长33.68%,主要是因为随着检察官薪资改革人员薪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增加以及随着检察业务案件量的增加检察业务费用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639.09万元,占82.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6.9万元,占6.87%;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94.68万元,占4.75%;住房保障支出121.69万元,占6.1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安全(类)检察事务(款): 2017年预算安排1639.09万元,比上年增加326.5万元,增长24.87%,主要是因为随着检察官薪资改革人员薪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增加以及随着检察业务案件量的增加检察业务费用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安排136.9万元,比上年增加92.73万元,增加209.94%,增加

  原因是基本养老缴纳费率改革以及检察官薪资改革人员薪资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2017年预算安排27.32万元,比上年增加7.05万元,增长25.8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2017年预算安排67.36万元,比上年增加67.36万元。主要原因为工资调整,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增加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2017年预算安排115.82万元,比上年增加2.43万元,增长2.14%,主要原因为工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额进行相应调增。

  三、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559.36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302.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2.公用经费256.8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国内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四、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本年度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计划。

  2016年我院一般公务用车编制为3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15辆,实有车辆23辆。2016年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4.4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2016年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1.6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2016年公务接待费计划主要用于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

  五、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只包括:经费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1992.36万元。

  七、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1992.36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1992.36,占100%。

  八、关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1992.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59.36万元,占78.27%;项目支出433万元,占21.73%。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56.86万元,无下属单位。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9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7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本级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1台。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1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67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支出: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以及检察机关业务发展需要单独设置的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医疗缴费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款)购房补贴(项):指用于在职职工无享受福利性住房或福利性住房未达标准而发放的购房补助经费。

  十九、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二、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预算公开表

  网编:李宜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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