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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次数:4600

王宇

李学兵(右)正在质问被告人

2015年6月5日,江苏省宿州市宿城区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贤荣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月,周贤荣将泗洪县徐洪河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集体所有的40棵杨树以4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砍伐。得知被举报后,周贤荣将卖树款上交管理所。经测算,涉案树木立木蓄积为18.35立方米,价值9190.25元。

根据江苏省检察院的规定,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集中管辖该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015年4月13日,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对周贤荣提起公诉。5月11日,该案开庭审理,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学兵出庭支持公诉。

“这些树木是我家栽种的,是我家的,不是集体的,我有权出售。”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周贤荣对树木所有权提出异议。

“泗洪县林业中心提供的档案显示,2003年5月,管理所第九管理站集体研究决定,将你家违规在该所集体土地上栽种的51棵杨树收归集体所有,并给予每棵5元钱的补偿。当时,你丈夫许尔银签字领取该笔补偿款。因此,涉案的树木属于管理所集体所有。”李学兵综合相关证据对周贤荣的辩解予以反驳。

“他们当时没有告诉我给的钱是树木收归集体的补偿款,我以为是鼓励栽树的奖金。所以,那些树还是我家的。”

“当时一同收归管理所集体所有的树木还有你邻居许昌文在该所集体土地上栽的62棵树。他证实,当时给的钱就是树木收归集体所有的补偿款。管理所及该所第九管理站相关人员也证实了涉案树木收归集体所有这一事实。”

“许昌文家的情况我不了解。但我这些年一直在管理那些树,也没给我补偿。”

“你在侦查阶段供述称,管理所对其进行补偿后将51棵违规种植的杨树收归集体所有。你多次供述稳定一致,同时,你丈夫也证实,涉案树木从处理程序上来说收归集体所有没有争议。”面对略显慌张的周贤荣,李学兵趁热打铁:“涉案树木虽然是你家庭栽种,但是由于违反规定,所以收归集体所有并予以补偿,你家对涉案树木没有所有权,你砍伐行为就是盗伐林木。”

“是管理所第九管理站副站长李东升让我卖的。”她突然辩称是管理所要求卖树。

“李东升为什么让你卖树?你为什么会听他的?”

“他在管理站分管林木工作,他告诉我别人都卖了你也卖吧,我以为没事就跟着卖了。”

“有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李东升安排有树的人家砍树,那些人可以证明。”

“李东升说他并没有让你卖树,而他安排有树的人家砍树是案发后对其他零星树木的处理,与本案无关联性。”

周贤荣陷入沉默。随即,周贤荣的辩护人提出,周贤荣出售的树木是栽种在自家的承包地里,收归集体所有的做法没有依据,树木应当还属于周贤荣家庭所有。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周贤荣承包地的缴费收据。

针对辩护人的异议,李学兵并不惊慌:“被告人周贤荣家的确承包了徐洪河管理所的一块土地。但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勘验笔录显示,涉案树木所在的位置并不在承包地里,而是在承包地边上。因此,徐洪河管理所将涉案树木收归集体所有的做法符合规定。”

此时,辩护人又指出周贤荣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不过误认为那些树是自家的。

李学兵却不以为然:“经鉴定,涉案树木价值9000余元,周贤荣作为徐洪河管理所第九管理站职工,应当知道这些树木的大概价值,但她以市场价的一半出售它们,如果她认为树木是自家的,价格不可能如此便宜。另外,如果她认为树木是自家所有,也不会将卖树款上交管理所。因此,周贤荣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至此,周贤荣及其辩护人未再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简介

李学兵,男,1971年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检察员,负责宿迁市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类案件专办工作,年均办案80余件。先后获得“全区十佳政法干警”“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标兵”等多项荣誉称号,并多次被宿迁市检察院嘉奖、荣记三等功。

  网编:冯梦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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