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检察动态

澄迈检察依法履职 助推打造校园周边“无烟”环境

   发布时间:2022-08-04  浏览次数:512

2022年3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澄迈县解放西路的某某商行在距离金江中心学校约30米处售卖香烟,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标志。相关职能部门未对上述校园周边设置香烟销售点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标志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

经调查核实,我院认为,应当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22年5月,我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全面排查和清理校园周边烟草售烟点;进一步加大对烟草销售点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零售商户守法经营意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积极排查监管,推进市场管理。重新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摸排校园周边卷烟零售户、电子烟实体店分布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工作账户,实行重点跟踪监管。在辖区内进行零售户信息采集工作,对于未登记在册的校园附近无证户已进行补充登记。走访中共发现12家学校周边存在无证户15户,已责令整改,并在店铺显著位置张贴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

二是严查违法行为,提升威慑力。将中小学校周边食杂店、超市以及电子烟实体店列为重点监管区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通过与公安、市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开展全县范围内卷烟市场联合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中小学周边无证经营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通过联合公安、市监部门对澄迈县解放西路的某某商行进行数天的观察,未发现该店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会同公安、市监部门到该店进行联合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下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共壹拾个品种壹拾捌条玖包,当事人谭某某对其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目前已移交至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后续处理。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进行学习。通过排查持证零售户在烟柜或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警示语的情况,提醒警示标识有损毁或缺失的零售户及时补缺,引导零售户不要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守法经营。积极向社会群众宣传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相关法规、12345和12313举报热线,通过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今后,我院将继续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持续对校园周边经营者是否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等进行常态化跟踪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形成整治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