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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动态

解决儿童被虐待问题 多机关协作促进家长“依法带娃”

来源:正义网 作者:石博升  发布时间:2022-05-26  浏览次数:780

  仅仅依靠刑事司法处罚施虐者,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被虐待问题—— 

  多机关协作促进家长“依法带娃”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将家庭教育提升到“国事”的高度,更利于促使“甩手家长”“依法带娃”。实现立法保障后,落实法律规定和有效开展实践活动成为当务之急,也是亟须研究的新课题。 

  在国外,一些国家在社会转型和教育发展过程中,同样面临家庭教育问题,并在政策支持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例如,日本虽然在其刑法中未专门规定虐待儿童罪,但通过儿童虐待防止法与刑法相互衔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例如,日本儿童虐待防止法第2条规定了身体伤害、心理虐待、性侵害、放弃养育四种虐待儿童情形。由于虐待儿童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加害行为多发生于亲子之间,因此,司法机关更多是从亲子关系修复、健康家庭环境重塑等角度进行考量。日本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案件调查、起诉以及后续跟踪阶段,与医疗机构、儿童咨询所、警察机构、学校等多机关开展协作。 

  在案件不同诉讼阶段,多机关强化多样化协作 

  在案件调查阶段,多机关提前介入。首先是与医疗机构的协作。多数虐待儿童案件较难查明真相,因为虐待行为往往发生在家庭空间,比较封闭,加之施虐者也常常主张这只是单纯事故,或是“家庭教育”正当行为等等。因此,为了用客观证据证明特定暴力行为与儿童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日本检察机关便向对应的医学专业领域寻求支持。例如,大阪地方检察厅在办理虐待性婴儿脑部外伤导致的婴儿摇晃综合征相关案件中,邀请了小儿外科医生和法医学专家为检察官定期讲授医学知识,并通过临床检查对比获得证据参考。与此同时,若医院在诊疗中收到疑似被虐待儿童病例时,接诊医生会立刻联系检察厅、警察机构、儿童咨询所,如通过综合判断,认为患儿被虐待可能性较大,确有必要安排司法会见的,则进入下一个阶段。检察厅、警察机构、儿童咨询所、诊疗机构四方进一步面对面研究,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商讨确定是否存在虐待行为、是否对被虐待儿童予以临时保护、是否逮捕施虐者等等。这种合作机制能够帮助各机关在案件调查初期及早介入调查,迅速开展协作。其次是与儿童咨询所的协作。日本政府在所有都道府县均设立儿童咨询所,负责对儿童福利事项的咨询、调查等。由于在案件中不易得到被侵害儿童的准确陈述,检察厅联合儿童咨询所通过司法会见,利用心理学知识对儿童进行调查,以减轻其心理负担,获得较真实陈述。例如,高松地方检察厅安排四名检察官专职负责办理虐待儿童案件,与警察机构、儿童咨询所、学校多方约定:4岁儿童到小学生遭受虐待的,必须安排司法会见;初中生以上者,则根据需要安排司法会见。实践中,一旦发生虐待儿童事件,儿童咨询所会立即联系警察机构,并于当天在检察厅安排司法会见,警察和儿童咨询所职员在会见房间隔壁关注会见,同步参与研判。 

  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机关紧密配合。一是通过多机关“圆桌会议”加强配合。在对施虐者作出是否起诉的实质性决定之前,检察机关会召集与案件有关联的儿童咨询所、警察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市町村进行协商。该协商会议并非单纯听取案情,而是要得出案件处理的方向性结论。检察机关会将协商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但不同地方检察机关在参考方式上有所区别。例如,高松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会在协商结论基础上,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暂缓起诉等决定。而东京地方检察厅则会针对不起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进行讨论,更侧重于多机关配合下的再犯预防。值得一提的是,在出现导致儿童重伤、死亡等重大情形时,日本检察机关会有较一般刑事案件加重处罚的倾向,尤其是对性虐待情形会特别加重。通常,仅对伤情或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作出暂缓起诉决定。二是在保留处分下的观察期内的紧密配合。若通过“圆桌会议”协商后倾向于不起诉,且儿童受虐待程度较低,施虐者积极修复被破坏的亲子关系,检察机关可作出附条件暂缓起诉决定,并让施虐者书面签订服从儿童咨询所指导的保证书后予以释放。随后,儿童咨询所会联合心理学专家共同讨论制定防止再犯方案。一般而言,该方案内容通常包括:接受儿童咨询所定期指导,学习防止暴力课程,禁止与儿童接触等特别遵守事项。检察机关经过观察,判定可以防止虐待再次发生的,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东京地方检察厅将观察期设定为三个月。在施虐家长被羁押期间,检察机关会先联系警察机构,找到其他近亲属代为养育儿童。若近亲属中确无合适代为养育者,检察机关将商请儿童咨询所对受虐待儿童进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的暂时保护。 

  多机关协作,构建“防止虐待儿童安全网” 

  从家庭结构来看,经济高速增长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家庭规模缩小,传统的三代同堂大家庭逐渐减少,“以小家庭为中心”的生活模式成为主流。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儿童生长环境日益封闭,进而可能滋生诸多家庭问题。在虐待儿童案件中,虽然司法机关对施虐者的刑事处罚的轻重多以行为责任大小为标准,但刑事案件严重性与家庭问题严重性并不完全一致,即使儿童受伤害程度较轻,其父母在育儿方面也可能存在较大问题。这就需要转变固有办案思路和模式,开展内外多机关协作,构建“防止虐待儿童安全网”,促进家长“依法带娃”。 

  运用刑事政策防止“二次伤害”。司法机关即便通过刑事司法处罚了施虐者,大多数情况下施虐父母和受害儿童的亲子关系仍然存在,并很大概率会继续共同生活。诱发虐待行为的家庭环境并未根本改变,相同类型的虐待行为或将重复发生。虐待行为根源于深刻的家庭问题,因此刑事政策应立足于解决虐待行为诱因,防止儿童被“二次伤害”。其一,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儿童成长,促进综合司法保护。诚然,司法机关最基本的“天职”是打击和遏止犯罪。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在作出相应刑事处罚决定时,也应针对发生虐待的家庭调查背景情况、挖掘深层原因,结合儿童安全及健康成长评估再犯风险,制定防治策略,选择最优解决方案。其二,从关爱儿童延伸到关注家长。为了让受害儿童顺利回归家庭,检察机关不仅要保护儿童,也要善用起诉职能对虐待行为进行惩治。一方面,对难以矫正、确有必要暂时分离亲子关系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必须起诉,切实防止儿童受到“二次伤害”,阻止施虐者再次施暴;另一方面,对在一定观察期内能够矫正施虐行为的施虐者,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决定,以便尽快修复家庭亲子环境。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多机关内外协作。之所以要多机关协作,是因为仅仅依靠刑事司法处罚施虐者,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儿童被虐待问题。日本检察机关善于运用刑事政策,借用多个外部机构力量,体现刑事司法与社会福利、医疗科技等的联合作用。在我国,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机构,共同构建“防止虐待安全网”,对虐待儿童行为尽早发现、精准解决。其一,检察机关与外部机构协调协同协作。如:检察机关发布严厉打击虐待儿童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与立法机关共同推动出台防止虐待儿童专门法律,或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与妇联、关工委、教育部门共同开展针对家长依法育儿的家庭教育指导;借助医疗机构的专业诊疗技术、学校及社区的家庭背景调查快速解析案情;会同民政、教育、医疗部门创新建立“虐待儿童倾向家庭档案”,将涉毒、酗酒、具有严重暴力倾向或精神疾患的家庭成员列入“虐待行为预警名单”。其二,检察机关内部“十大业务”融合。针对虐待儿童案件多样性、复杂性特征,检察机关各部门应强化协调配合,以“四大检察”互为依托,“十大业务”融合发展,促进家长“依法带娃”,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编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