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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③ | 王某甲、王某乙等5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来源: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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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琼山区检察院“海青蓝”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的检察官们精选了近年来办理的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向大家以案释法,带领大家一起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微信好友“佛系接单号”等上家购进中华(软)、中华(硬)、南京(炫赫门)等品牌假冒且伪劣卷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卞某某等人联系确定假冒卷烟种类和数量后,将假烟交给被告人王某丙等人运送交给下家。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销售假冒且伪劣卷烟给王某乙、刘某某、卞某某、王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1545023元(以下币种同)。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香烟价值131900元。

被告人王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甲处购进假烟通过微信、电话订购和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南方医院小北门摆摊零售假烟。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王某乙销售假冒且伪劣卷烟共计301173元。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香烟价值6203.39元。

被告人刘某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知是假烟仍从王某甲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在其经营的江西南昌市尹尹烟酒行、吉祥烟酒行销售。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刘某某从王某甲处购买假烟金额为328416元。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中有86.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1495元。

被告人卞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甲处购进假烟进行销售,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卞某某从王某甲处购买假烟金额为156390元。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从被告人卞某某处查扣的28条芙蓉王(硬)香烟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香烟价值7000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丙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从王某甲处收取假烟包裹运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京东快递站佛山里和站交给下家。2022年10月至12月,王某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联系客户销售假烟,确定购烟种类、数量、收货地址后发给王某甲,由王某甲负责邮寄。经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某丙从王某甲处购买假烟金额为80700元,快递邮寄香烟金额为31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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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①被告人王某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万元;

②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③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④被告人卞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⑤被告人王某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具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其经营的烟草专卖品系假冒注册商品且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甲、王某乙、卞某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王某甲、王某乙、卞某某的犯罪数额,应择一重罪处罚;王某丙实施两个行为,定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网编: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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