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次数:3499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洪某命、洪某贵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命、洪某贵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自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在昌江县七叉镇大仍村南弄水库通过暴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打砸过往车辆,造成多人轻伤、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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