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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一百八十三期——驾驶无牌三轮车上路 肇事逃逸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2890


  全国每年都有许多生命因交通事故而消逝,而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大都是因为漠视交通法规。随着市民文明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大部分人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但仍有一些人因漠视交通法规而引发事故。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例:男子符某标驾驶无牌三轮车上路,与一辆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轻便摩托车车主当场受重伤,符某标当场逃离事故现场,而后电动轻便摩托车车主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符某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拐弯路口

  发生车祸

  符某标,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人,平日靠当司机拉货谋生。2019年3月12日晚上,住在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的他,因出去办事,借用了老板郑某芳的一辆无牌三轮车出行。

  符某标驾驶无牌三轮车沿着一条小路由西往东行驶,打算拐上海榆中线前往目的地,不料中途却发生交通事故。

  当晚,符某标正要拐上海榆中线时,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罗某友发生碰撞,罗某友当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看到罗某友被撞倒后,符某标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事发后,罗某友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警方对事故展开调查。

  肇事逃逸后

  投案自首

  不久后,符某标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符某标持与准驾驶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当时罗某友沿着海榆中线由北往南行驶,且两车速度过快,在拐弯路口,双方来不及刹车避让,导致事故发生。

  2019年4月1日,罗某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警方口头传唤符某标,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书证、证言证词、符某标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符某标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该案提起诉讼,并指派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出庭履行职务。

  赔偿经济损失

  受从轻处罚

  此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符某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符某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准驾驶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

  符某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某标明知无牌照机动车而驾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符某标的雇主赔偿了罗某友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符某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检察官提醒: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无论是驾驶小型摩托车还是大型卡车,必须取得相应车型的驾驶证书,无证驾驶及驾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机动车将受到法律严惩。

  网编: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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