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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一百八十二期——妨碍执法殴打民警 触犯刑法终食“苦果”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3091


  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减损执法的效果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例:海口两名男子在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非但不配合调查,还出手殴打民警,严重阻碍民警执法。这两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陈太蒋 吴淑骁 刘静 卢秋君

  发现有可疑车辆

  民警依法开展检查

  2018年4月29日20时许,海口桂林洋高校派出所一名值班民警与几名值班队员在巡逻至海口某学院东门时,发现门口集聚了一群人,听到人群当中传出争吵声。民警立即停下警车上前了解情况,得知一位出租车司机与一位本地村民因车费产生争执。

  为防止有意外事件发生,民警立即疏散人群,调解司机与村民的矛盾。现场恢复平静后,民警驾驶警车,继续对周边加强巡逻。到了23时许,民警再次巡逻至该学院东门,发现门口来了两辆小轿车,车上下来七八名男子。

  拒绝接受检查

  两名男子殴打警民

  由于门口刚才发生过一场争执,民警怀疑这些人可能有备而来,随即上前对这些人进行盘查。民警向这几名男子表明身份,要求他们配合对所驾驶的两辆轿车进行检查,但遭到这几名男子拒绝。对此。民警与队员口头警告这几名男子,应主动配合检查,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在多次警告下,这几名男子非但不配合,还动手推搡民警,拉扯民警警服。在此过程中,这几名男子当中叫林某甲、林某乙的动拳头打了民警,导致民警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警服还被撕破。随后林某甲、林某乙两人驾车逃离现场。

  妨害执行公务

  依法受审入“班房”

  经查,林某甲、林某乙均为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人。今年4月,林某甲、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承自己的犯罪事实。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审查,林某甲、林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林某甲、林某乙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林某甲、林某乙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林某甲、林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检察官提醒:如果当事人认为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执法程序结束以后,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维权,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

  网编: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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