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次数:3311
众所周知,体育彩票是国家大力扶持的一项公益活动,但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牟利,从而滋生出私彩,进而形成非法生产经营“彩经”链条。本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海口男子潘某春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自己的印刷厂大量印刷“彩经”销售非法牟利,经营数额高达6740416.02元。因犯非法经营罪,潘某春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陈太蒋 吴淑骁 王若 卢秋君
正常经营不赚钱
动歪脑筋印“彩经”
2015年5月,一名外号“小杨”的四川男子,找到潘某春和其朋友叶某,表示要转让一个印刷厂。看到印刷厂内印刷机、排版机等机器良好,转让费也不贵,潘某春和叶某决定接手共同经营。
起初,潘某春和叶某承接印刷一些单色菜单等物品,这些并不赚钱,难以支撑经营。因为没赚到钱,叶某选择退出,留下潘某春独自经营。2016年7月,一个外号“阿三”的澄迈男子联系潘某春,让其印刷“彩经”。明知私彩本身违法,印私彩产品同样违法,但为非法谋取私利,潘某春接受“阿三”要求,开始印刷“彩经”。
潘某春利用“阿三”提供的三万元,购置一批新的印刷设备,加大“彩经”印刷规模,同时招聘11名员工,分别负责印刷、裁切、封塑等印刷工作,大量非法印刷《恭喜发财》《开心四码》等“彩经”(彩民用于分析预测中奖号码的图表),并将“彩经”销售给他人。
此外,潘某春还多次接受海南及广东徐闻等地“客仔”(“彩经”商贩)的“彩经”订单,同时向其他“彩经”商贩购买“彩经”贩卖给“客仔”,从中赚取差价。
发展固定“下线”
非法收入巨大
潘某春也做“二手老板”,为5个固定“客仔”(海南万宁2个,广东徐闻3个)提供“彩经”。因为印刷厂仅印刷小版本单色的“彩经”,而“客仔”需要大版本多色的。所以潘某春只能根据“客仔”需求,找对应的“一手老板”下单印刷,并送给“客仔”。
“彩经”印刷完成后,潘某春骑电动车将海南本地“客仔”的“彩经”,在约定的时间送到琼州大道一个固定地点,后“客仔”会派人取走;徐闻“客仔”的“彩经”,潘某春则送到秀英码头托人带到徐闻。
在当“二手老板”期间,潘某春给“客仔”报价比“一手老板”报价高一点赚取差价。一开始每期经手10000多张,慢慢越来越多,淡季卖30000多张,旺季一期有40000张以上。小的一张赚1、2分钱,大的一张赚4分钱。除去成本费用,平均一期能赚500元左右,潘某春总共非法牟利约18万元。
社会危害巨大
付出惨痛代价
2017年6月23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琼山区南桥路从事非法印刷经营活动。接报后,警方立即进行调查。
同年9月23日,在海口市琼山区南桥路一出租屋内,警方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的潘某春,当场查获一大批“彩经”及印刷设备。经鉴定,被缴获的“彩经”属于非法出版物,且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6740416.02元。对此,警方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潘某春违反国家规定,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为6740416.0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春系初犯,且能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潘某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出版物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当我们发现游商小贩兜售贩卖非法出版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出版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打击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零售书店也应该做到自觉不订进、不销售非法出版物。
省内各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