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07 浏览次数:135285
2019年9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陈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一案。该案近日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陈亮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3年7月,同案人王志群、王华龙(二人均已判刑)纠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和插手土地纠纷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以王志群、王华龙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以被告人陈亮及陈皇勤、陈林松、陈圣顿、陈亚凯、许动余、刘原良(以上六人均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以王德衡、王小关、王保弄、许德等11人(均已判刑)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陈亮明知王志群、王华龙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较多,并以从事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然接受王志群的领导,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插手土地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陈亮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强占大佬村美代坡80亩土地以及插手红星农场、美罗村、文佛村等土地转包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411.7万元。被告人陈亮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强占村民土地,情节严重,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亮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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