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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院支持抗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获改判

来源:二分院        发布时间:2019-04-11    浏览次数:1206

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撤销一审缓刑判决,改判被告人林某运有期徒刑三年并交付监狱执行。

案件回顾:

20171231日,被告人林某运酒后无故到同村的女邻居张某玉家闹事,持棍打砸车辆和垃圾桶、持刀砍墙壁和大门,张某玉遂报警。警察赶到林某运家后,林某运未主动接受警察制约,反而从腰间拿出一把不锈钢刀具,企图反抗抓捕,后被警察及时夺下刀具。警察制服林某运后,在其家中查获1把火药枪、1把改装的射钉枪、142粒射钉弹和1包小钢珠。经鉴定,林某运持有的两把枪均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乐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1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林某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抗诉依据:

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一是林某运人身危险性大,其无故到邻居家闹事,在警察对其抓捕时其拿出刀具企图反抗抓捕;二是林某运主观恶性大,乐东县常年开展禁止个人持枪持弹的法律宣传,每年都会下乡开展禁枪活动,但林某某置若罔闻,非法持有枪支时间长;三是林某运无悔罪表现,其归案后供述不稳定,认罪态度不好;四是林某运持有142粒射钉弹、一包小钢珠的行为虽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但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运非法持有2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生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显然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乐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某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量刑不当、确有错误,遂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检察官说法: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非法持有枪支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之一,对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带来了重大的安全隐患,二分院在办案中严把法律关、证据关,以“宽严相济、公正高效”的办案理念为指引,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此类犯罪,着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与幸福感,为海南建设安全岛、健康岛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网编:何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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