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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一百四十期——借钱不还赖出新高度 法律让老赖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次数:13023


  □本报记者 邓宇 特约记者 吴淑骁 通讯员 李姗蔚 罗彩云

  俗话说:在商言商,商人以诚信为本。有时候经营上缺资金周转,跟朋友借款,约好偿还事宜也无不妥之处。偏偏就有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还拒绝配合执行,最终锒铛入狱。

  押房借款 逾期不还

  2013年3月13日,梁某某因缺钱加购设备,以自己和黄某某(梁某某之妻)名下拥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的一套378.74平方米房产进行抵押向林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于2013年4月16日与林某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规定梁某某每月偿还利息人民币18000元,借款日期为五个月(既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后因梁某某经营不善未能还款,随后双方经过协调,梁某某仍然无法还款。

  2013年12月28日,林某某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8日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下发执行通知书,将梁某某、黄某某名下按合同规定抵押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后经多次协调梁某某、黄某某拒绝到场配合执行。

  2014年5月14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将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并分别于2014年8月5日,9月18日,11月10日进行了共计三次拍卖,但因无人起拍均流拍。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林某某只好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房屋以物抵债,2015年1月19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及土地财产权归林某某。2015年5月20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屡次拒执行 老赖终获刑

  早在2013年4月16日,梁某某、黄某某与林某某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同时签订了放弃抗辩权声明书,声明其房屋非本人必要唯一住房、该房没有居住70岁以上老人、幼儿等未成年人,其家人能解决居住问题,如因借款发生违约行为,林某某对房产处置时,声明人无条件搬离该房;如到期未搬离,由林某某全权处置该房。但梁某某的父母、孩子一直住在涉案房屋,林某某为其父母租好的房屋也一直闲置,且梁某某、黄某某明知执行结果仍以外逃的形式阻碍法院执行判决。直至2017年10月仍然无法执行法院有效判决。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已配合法院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林某某。

  琼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8年3月26日,琼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的规定,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梁某某、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拒不迁出房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如此还安排其父母子女入住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梁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黄某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后两人又主动配合法院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林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两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从本案中,我们应当吸取教训,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梁某某、黄某某正是因为无视法律的尊严,与法律作对,最后作茧自缚,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网编: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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