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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次数:5694

  Q:举报有功的人员可以获得何种奖励?

  A: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

  Q: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的数额是多少?

  A: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同时,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每案奖励金额上限。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Q:举报人何时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A: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举报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举报人奖励。”

  网编:吴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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