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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举报人权利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次数:5638

  Q: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

  A: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 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 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的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 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 要求保护权。在刑事诉讼法和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 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 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Q:现有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A:《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适用于举报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Q: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A: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Q: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怎么办?

  A: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八、九条的规定:

  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2)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3)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Q: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该怎么办?

  A:根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Q:检察机关对侵害举报人权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A: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网编:吴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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