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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的虚与实

   发布时间:2015-03-05  浏览次数:8032
关于文化虚与实的争论由来已久,近几年尤为突出,尤其在企业界。个人观点,文化无虚无实,亦虚亦实。文化前面冠以“检察”二字,亦不例外。  说她无虚无实,是从哲学的观点来谈的,虚实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统一于同一个事物之中,无虚则无实,无实则无虚,双方离开任何一方都不能独立存在。  说她亦虚亦实,是从形态和作用来说的,说她虚,她看不见,摸不着,抓不到;她无影无形、无色无味、无轻无重;她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不能直接产生效益,不能直接服务社会。说她实,她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既能真真切切地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升华精神、彰显特色,亦能实实在在地让我们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素质提升、业绩可赞。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的灵魂,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其核心是检察机关的先进价值观、科学发展观、和谐执法观。她不是管理方法,而是形成管理方法的理念;不是行为活动,而是产生行为活动的原因;不是人际关系,而是人际关系反映的处世哲学;不是工作状态,而是这种状态所蕴涵的对工作的感情;不是服务态度,而是服务态度中体现的精神境界。  一部分检察人员,甚至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之所以认为检察文化是虚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对检察文化内涵的把握有偏差,对检察文化功效的认识有误区,觉得检察文化就是喊几句口号,搞几个活动,成立几个协会,搞几台演出,甚至觉得“蹦蹦跳跳”就是检察文化的全部,而所有这些对提升队伍整体素能,塑造机关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等没多大功效,因此,觉得她是华而不实的东西,认识不到她是一种管理理念,是解决检察机关中长期和更深层次问题的有效途径,不可能像讯问一个当事人或是办理一个案件那样立竿见影或便于考量。  检察文化本身并不虚,只是实践中某些人把它做虚了。从整体角度讲,如果不断强调理念而没有相应的具体措施,那就是虚的;如果不仅有理念,还落实为相应的措施,追求结果和提高,那就是实的。从个体角度讲,将人的意志、行为和结果统一起来,并用优化了的人的行为与结果来证明,检察文化才会落到实处。  为了进一步理解检察文化的虚与实,我们可以把理念理解为“虚”,落实的具体措施理解为“实”,那么“虚与实”都是需要的,理念是先导,行为是表现,没有正确的理念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行动,只有正确的理念而无有力的行动,也不会有预期的结果达成,它们也必须结合。两者相互依存,单纯的理念不能成为完整的检察文化系统,同样,单纯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检察文化的全部,单独强调任何一方面都会破坏检察文化的系统性。  我们研究检察文化的虚与实,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让“检察文化落地”。检察文化落地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有一批具有很强策划能力的设计者,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管理思想的发展与创新,确立具有自己检察特性的、符合人性发展规律和检察事业发展规律的价值理念,并把这种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工作行为和管理措施,而且还要求有制度的保证、典型的影响和广大检察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具体地讲,就要从转变观念入手,使之内化于心、固化于物、外化于行、适运于制;从干警的执业信仰、执业理念、职业行为、生活行为、管理规范、绩效考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渗透,让信仰变成理想和追求,让理念变成目标和动力,让口号变成行为规范,让制度变成机制,如此,检察文化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检察文化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必然会提升检察形象,但若以提升检察形象作为检察文化落地的主要目的,则是本末倒置。单纯为了检察形象而进行检察文化实践,常常会导致只重形式而轻视内涵,追求形式统一而忽略心理认同,这不利于激发检察团队成员的主体性,无法赢得其真心的认同和参与,这样不但会让检察文化会沦为检察形象的建设工具,检察形象也很可能因为无法得到团队成员的广泛认同而受到损害。  (作者: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金玉)
  编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