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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检务
       

    长期把持基层政权 为非作歹危害一方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9-01-11 17:11:12 浏览次数:250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笑枫)利用家族势力把持、控制基层政权,多次纠集人员造势,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近日,由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经牧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13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4人被并处罚金。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一直代其妻子履行村委会主任职权,利用家族势力操纵选举,拉拢、安排多人进入村委会、村党支部任职。在该恶势力集团成员中,被告人郑某、李某等人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会计等职务,长期把持、控制基层政权,严重影响村里正常工作秩序。尤其是2016年以来,郭某多次指使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等人,到该村附近多处工地实施堵门、阻挠施工等行为,以此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

      此外,郭某还以当地一加油站拖欠该村租金为由,打着村委会的旗号,指使他人封堵该加油站进出口,并派人看守,致使该加油站损失20余万元。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该案受到当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审开庭时,6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和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郑某等14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郭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郑某等4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记者南茂林)近日,甘肃省肃南县检察院对以吴某为首的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提起公诉,该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吴某在担任临泽县沙河镇五三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大肆培植亲信,长期把持村级基层政权,纠集团伙成员逞强耍横,欺压群众,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多起犯罪行为。吴某、刘某、罗某、王某等人组织煽动五三村群众堵塞国家机关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严重扰乱临泽县工商局城关分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沙河镇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吴某等人以租用土地使用权到期为借口,组织煽动群众100余人,采用砂夹石封堵铺面的方式,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多次强拿硬要,随意辱骂、拦截、殴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吴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从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滥用职权,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278.4万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案系甘肃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批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社会影响较大。张掖市两级检察机关组建专案组仔细审查证据材料,深入论证分析罪名,并多次邀请检察业务专家指导,全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调取了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1人,追加遗漏罪行2起。

      庭审中,公诉团队采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示证据材料,发表了针对性强、论证充分有力的公诉意见,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多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张掖市政法干警、被告人近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近200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网编: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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