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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检务
       

    关于不再收取复制案卷材料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10:46:21 浏览次数:16671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2017年4月25日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高检计装〔2017〕16号)要求,通知如下:

      省院2013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收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工本费用的通知》(琼检发案管字〔2013〕6号)停止执行,全省各级院不再收取案卷材料复制费用。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7日

       网编:熊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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