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阳光检务
       

    关于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通知辩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1 09:47:09 浏览次数:6448

      关于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案件通知辩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统一规范通知辩护的相关工作,及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现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因犯罪嫌疑人具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通知辩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得因案件将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通知辩护。

      二、案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辩护人的辩护律师仍可以到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0日

       网编:熊成征
    网友评论
    发布评论
    用户名:  不填写则为匿名发表  验证码: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