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案件通知辩护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统一规范通知辩护的相关工作,及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现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因犯罪嫌疑人具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通知辩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得因案件将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通知辩护。
二、案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辩护人的辩护律师仍可以到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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