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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复性思维”增强提讯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熹 发布时间:2018-02-02 10:21:46 浏览次数:1519

       恢复,意即使事物回归原来的形态。恢复性思维是指人们在头脑中将运动、变化、复杂的客体“倒回”到本来、原有的状态,从本源之初梳理、分析和把握事物发展变化,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公诉人提讯中要增强“恢复性思维”,包括恢复、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状态,引导、还原犯罪行为情境,引导犯罪嫌疑人悔罪向善等三个层面的内容。

      引导犯罪嫌疑人恢复到正常情绪状态。人在未受不良情感刺激或其他因素影响的时候,一般都比较冷静、理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不存在障碍,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内心无比煎熬,有的自知罪孽深重,往往因害怕被剥夺犯罪所得、被剥夺自由而处于恐慌之中,心情无比复杂,甚至神志不清,呈现胡言乱语等行为。这说明其情绪已偏离正常状态,如果不引导其回归,就无法正常交流,讯问难以进行。从办案安全角度考虑,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工作被动。从文明审讯角度来讲,应通过寒暄、交流等方式疏导其情绪,待其心情平静后再进行讯问。从人文关怀角度来讲,应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应帮助,进行适度的心理引导,缓解其精神压力,促使其回归理智、稳定状态。

      引导犯罪嫌疑人“还原”作案情景和现场。无论哪种犯罪行为,都有“行为现场”,也即作案的具体情节、细节。公诉人提讯,就是要对侦查机关提取的“犯罪记忆”进行审核,从时间坐标、空间坐标等维度恢复、还原犯罪现场,确认其犯罪事实。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从其口中印证、核实具体的犯罪情节、细节,再现当时的作案情景,还原当时的作案状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践表明,证据审查环节,尤其是公诉人第一次提讯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否定、弱化、淡化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公诉人要通过适度暴露细节、揭露谎言等方式,回应犯罪嫌疑人的抵触行为。要给予正面引导,鼓励认罪认罚,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过程与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引导犯罪嫌疑人回归善良本性。犯罪嫌疑人对抗是存在于交代、畏惧、对抗的循环“矛盾链”中的,是自我“非同一”矛盾状态的体现。所谓担惊受怕、备受煎熬、良心不安,都是内心与行为的矛盾。有的犯罪嫌疑人振振有词,但其内心空虚,没有底气。犯罪嫌疑人不管多么“强硬“,其内心都有一份柔情,而这正是其最软弱的地方。要把提讯的过程,当成一个促使犯罪嫌疑人回归到人的本性,也就是纯洁、善良状态的过程,平衡其内心矛盾。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位、被感化后,其行为自然就理性了。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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