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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地转包后他人拒不退还农场可以提起返还之诉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18-01-08 17:07:13 浏览次数:3344

      早在1998年,辽西某农场将一块荒地发包给本单位职工张大年经营、管理。2008年8月,张大年办理内退手续后,农场决定将荒地收回,但张大年仍实际管理使用该块土地。2008年11月13日,张大年未经农场同意,擅自将该荒地转包给朱某,双方签订的《租赁荒地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租期为15年,每年租金6000元由张大年收取。随后,朱某及妻子一家即在该荒地上办养鸡场。2009年,经张大年与农场协商,农场同意将该荒地继续承包给张大年经营,约定租期一年,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没有大的政策变化可续签。此后,双方续签承包合同至2015年末。农场于到期前的两个月时,通知张大年因有关部门要在荒地建变电站,至2015年12月31日农场必须收回荒地。张大年遂找到朱某,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荒地。对此,朱某不同意。2016年2月23日,张大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其后,法院判决确认张大年与朱某于2008年11月13日签订的租赁荒地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农场多次与张大年一起找朱某要求返还荒地。朱某一直在荒地临时简易房屋内居住、生活,并在荒地上养鸡、耕种,拒绝返还。其理由是:自己通过有偿租赁合法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不存在占用和侵权关系。农场未将该荒地承包给自己,自己与农场无任何关系。法院只判决合同无效,并未判决返还荒地。且在使用期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其投入的损失应予赔偿。如今一年过去了,朱某就是不肯退还荒山。那么,农场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既然张大年与朱某签订的《租赁荒地开发土地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朱某因该合同而占有荒地的行为属无权占有,应当将占有物返还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但由于张大年当初起诉时,只请求判决合同无效,未请求判决返还土地,因此,农场与张大年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返还荒地。对此,农场可与朱某协商解决。若协调不成,可以朱某、张大年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荒地和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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