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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女与侄儿谁有权获得死亡赔偿款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江丰 发布时间:2017-12-01 10:26:45 浏览次数:5623

      2015年11月,江西省赣州市居民林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林某的养女邹某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林某侄儿林生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要求分得赔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未生育,于1980年按民间习俗收养了邹某,2012年林某的妻子死亡,邹某在成年及结婚后一直与林某保持往来,并时常照顾其生活。据此,判决邹某获赔14万余元,驳回林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养女和侄儿谁可作为近亲属获得赔偿。

      首先,邹某与林某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有权以近亲属身份获得赔偿。邹某与林某虽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是其收养时间在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之前,并且符合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的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邹某享有作为林某子女的赔偿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其次,林生系林某侄儿,不属于其近亲属,不是赔偿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据此,侄儿不属于近亲属而不具备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林生要求以死者近亲属身份作为赔偿权利人参与诉讼,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规定强调的是当事人亲属作为案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而不是确定案件赔偿权利人的法律依据。本案是处分实体权益,应依据相关实体法来确认近亲属范围,故林生主张获赔于法无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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