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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检务
       

    社会阅历与司法公正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刘晓兵 程滔 发布时间:2017-08-17 10:30:53 浏览次数:5487

      近年来,在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过程中有一种趋势,有的地方有时过于强调学历而忽视司法人员的社会阅历。这种认识看起来很先进,但不符合司法规律和社会实际,也不可能像设想的那样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都普遍注重司法人员的年龄和阅历,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从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将律师的执业年限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司法人员缺乏社会阅历,就难以作出正确的社会价值判断,就难以平衡各种矛盾和冲突,就难以预测判决以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甚至有可能会使简单案件复杂化。正因为如此,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准则》)第6条规定,法官应当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此,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应该有意识地深入接触社会,了解和把握社会的主流价值,使司法切合实际,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使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还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能在司法过程中机械办案、机械适用法律。况且,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穷尽一切社会问题。对于新的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可能一时难以找到现成的依据。或者,即使找到现成的依据,但适用该依据可能破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就有赖于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社会阅历对情况进行分析,对案例进行比较,然后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更重要的是,司法是一种富于理性的活动,即使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并且也为之找到了适当的法律法规,如何在判决中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阐释以及如何对判决结果作出令人信服的说理,也会对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和主观能动性提出挑战。正因为如此,《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

      南京彭宇案可以充分说明上述方面的重要性。该案之所以引起社会舆论哗然,并非因为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有关人员没有准确地把握社会主流价值。而其之所以没有准确地把握社会主流价值,又是因为其社会阅历不足和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就其社会阅历而言,由于其时刚硕士毕业不久,社会阅历很难谓之丰富,难以全面认识该案原告徐老太摔倒和被告彭宇扶助送医的种种可能性,也未合乎逻辑地判断该案判词与社会主流价值之间的裂隙以及这种裂隙可能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就其主观能动性而言,尽管试图运用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和概率理论,但可惜未能在判决中表达好,而且判决书中的论述既不充分,也不够周延。这值得深思并从制度建设上给予回应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本文摘自《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底线》,刊发时略有删改)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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