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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概念:离开实践就是空中楼阁

    作者:魏干 发布时间:2017-08-17 10:30:14 浏览次数:4535

      一般而言,在我们的印象中,德国法哲学从来都是晦涩难懂、枯燥乏味的代名词。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打破了这一藩篱,在《法学的概念天国:一场幻梦》一书中,耶林别出心裁地用轻快浪漫的笔触表达出深奥的哲学道理——概念是为了生活而存在,否则只是一场幻梦。

      对于热衷概念与逻辑的潘德克顿法学来说,“概念天国”无疑是个高贵之梦。在那里,概念有着自己的世界,它们是统治者,远离与任何生命的接触,完全是为自身而存在;在那里,所有的概念都是纯粹的、理想的、完美的、无瑕的,理论家面对它们,就如同面对自己的同类一般;在那里,所有尘世中的疑难问题,比如权利上的权利、占有的性质、容假占有等,都将因那种与现实无涉的抽象思维而被化解;在那里,最模糊的篇章最令人感兴趣,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任由想象力自由驰骋、天马行空而不受任何限制,更毋须考虑任何的法律目的和法律后果;在那里,如果想要到达某个目的地,只需自己想着目的地就可以。

      “法学的概念天国”,将十九世纪潘德克顿学派的逻辑分析与概念构造推至极致,但是,这对于一向重视实践与经验的法律来说,无疑是场噩梦。这种智识的理论谬误在于:它把法律概念视为一种“超验的存在”,把逻辑推演看成天经地义的命题,甚至主张“用概念来战胜概念”,这无异于明希豪森“抓着自己头发把自己拔出泥潭”(该典故暗喻循环论证)。潘德克顿法学长期发展的结果就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使命的法律,逐渐沦为理论家们自娱自乐的概念游戏。这种智识的实践谬误在于:它把法律概念视为一种“封闭的存在”,进而产生这样一种信念,“即所有的法律规则在因适用而产生任何问题之前,它们的意思都是预定的和不变的。”但毋庸置疑,人类不可能掌握关于未来所有可能情形的全部知识,当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个不曾遇到过的案件时,必须作出一个新的选择,并以此改进我们的法律概念,使之更符合社会所预期的目的。

      从长远来看,“法学的概念天国”对于法律的发展无疑是致命的。因为,虽说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概念逻辑的支撑,但正如法学家霍姆斯所言:“要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以前是什么,以及它未来会成为什么样子。我们必须交替地参考历史和现有的立法理论。”法律的发展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概念天国”的危害就在于,它过于强调概念的超验性、封闭性、现实无涉性,认为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像数学问题那样从一般概念中推导出来,这无异于构建了一座法律的空中楼阁,最终使得法律的发展陷入僵化,甚至蜕变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从更深层面来讲,耶林用“法学的概念天国”的隐喻批判了概念法学,这至少向我们提出了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法学概念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如果说某一法学概念确实具有超越时空、文化和民族的普遍适用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概念内在蕴含的实践问题具有超时空性和超文明性。毋庸置疑,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仅是我们理解法学概念的契入口,也是我们理解司法状态的契入口,正是通过直面这些问题,法学概念才具有了研究价值和生存空间。二是法律的稳定性与开放性关系。一般安全中的社会稳定需求,促使人们去探索一种据以彻底规制人之行动的确定性基础,而社会生活情势的不断变化却又迫使法律必须根据种种新形势作出调整,因此,法律秩序就必须是既稳定又灵活的,但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法律条文的概念本身,而是对它的解释和灵活运用。潘德克顿法学将法律的稳定性推演到极致,从而导致“概念天国”的噩梦诞生。

      因此,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认知、研究与适用,既不能脱离特定时空之情势,也不能陷入纯粹的概念推演。因为,法学研究中的概念与逻辑,绝不意味着是法学理论家的“自留地”,它是司法实践的抽象化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也绝不意味着简单机械地套用条文,而是将刻板的法律规则与变化的社会现实相结合,并灵活运用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润物细无声”将其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惟其如此,才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公正的获得感,才能够达至法律适用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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