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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安装电路不跳闸致使损失扩大谁担责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成延洲 杨慧文 发布时间:2017-08-03 16:16:56 浏览次数:7113

      2015年2月4日20时,河南省某装潢公司厂房起火,值班人员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

      消防队到达现场救火,因电路不跳闸无法施救。装潢公司及消防队随即与当地负责电路安排的某供电公司联系。但其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仍然无法及时断电,致使装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终,装潢公司厂房内机器设备、产品成品及半成品、原材料全部烧毁。经评估鉴定,装潢公司损失如下:火灾受损资产评估价值为1875540.9元,减去厂房内物品资产残值78953.18元,资产损失为1796587.72元。

      2017年2月27日,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能及时断电的原因是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专用电缆安装不符合技术规范,也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消防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因带电不能及时开展消防救援工作,致使装潢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装潢公司的用电线路系供电公司安装,因此,供电公司对装潢公司损失扩大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装潢公司全部损失35%的责任,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装潢公司损失628805.7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供电公司对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致装潢公司火灾中扩大的损失是否有过错。

      我国民法上的过错责任也称过失责任,它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造成火灾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原因是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专用电缆安装不符合技术规范,也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致使装潢公司在厂房发生火灾后因电路不跳闸,无法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所谓漏电保护器,简称漏电开关,主要是用来在设备发生漏电故障或者对人身有致命危险的触电时对设备和人身进行保护。其具有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可用来保护线路或电动机的过载和短路,亦可在正常情况下作为线路的不频繁转换启动之用。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电公司对用户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还负有审核设计图纸,监督施工过程,对用电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检验的职责。故此,供电公司对装潢公司火灾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网编:张淦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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