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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您一起探访海南检察体制改革·扁平化管理

    发布时间:2017-02-09 20:54:23 浏览次数:1736

      与您一起探访海南检察体制改革扁平化管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坚持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为原则,立足本省实际,积极谋划、锐意进取,在抓好检察官员额制和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改革。2016年12月,省检察院出台《海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内设机构统一设置,统一名称,初步实现职能集中、资源集聚、管理扁平的改革效果。

      如何整合司法资源,推行“大部制”改革?

      改革试点过程

      2015年6月,在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行的同时,内设机构改革在全省同步推开。按照省院的顶层设计方案,各基层院以突出主要业务部门、精简综合部门为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对内设机构数量和职能进行整合。

      基层院一般将除派驻乡镇检察室以外的内设机构,整合为“五局一部”,即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局、案件管理局、检务管理局和政治监察部。

      分市院一般将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从刑事检察局中分离出来,成立刑事执行检察局,形成“六局一部”。

      整合后的业务部门配备一名负责人,协助分管副检察长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管理。

      业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进入员额的检察官担任。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外,其他部门负责人不再履行案件审批职能。

      统一规范机构设置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充分论证,2016年12月,《海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出台,明确规定基层院内设机构为“六局一部”,原内设机构负责人不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人员编制50人以下的基层院,可将检察事务保障局和政治监察部合并设立综合管理局,统一负责综合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将公诉局和侦查监督局合并为刑事检察局。

      改革前,全省基层院内设机构平均数量14.7个,内设机构总数324个。基层院内设机构对应上级院设置,1人科、2人科的现象较为突出,分散了有限的办案资源,造成职能碎片化,官多兵少,一线骨干缺乏。

            改革后,全省基层院内设机构平均数量减少至7.8个,内设机构总数173个,减少了47%,全省各级检察院151名科局长直接转到办案一线。

      通过机构整合,有效解决了基层院内设机构科室过多、官多兵少、职能交叉等问题,初步实现了职能集中、资源集聚、管理扁平的改革效果。

      完善对检察官监督管理配套制度,确保放权后检察官不擅权不滥权

      先后四次修改制定《检察官权限指引》,明确不同业务部门检察官权力边界,用权责任。

      对司法属性较强的侦监、公诉类检察官实行“充分放权”

      对监督属性较强的诉讼监督类检察官实行“部分授权”

      对行政属性较强的自侦类检察官实行“限制授权”

      将133项检察长的权限授权给检察官行使,使检察官真正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

      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

      全省各级院共组成各类专业化办案组44个,按照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1:1或2:1的比例科学搭配办案组成员。

      “大部制”改革成效

      办案资源向一线倾斜

      入额检察官全部投入办案一线,同时通过人员分类管理,检察辅助人员大幅增加

      实际从事办案的总人数由原来的1500余名增加到1800余名,办案力量增加20%。

      有效解决了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存在的科室过多、官多兵少、职能交叉等情况

      初步实现职能集中、资源集聚、管理扁平的改革效果

      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

      内设机构整合后,实现业务工作扁平化管理和人力集约化利用调配,减少了业务管理的行政层级,解决了科室之间、干警之间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

      统计显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海南省检察机关在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7%的基础上,

      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期限同比缩短7.4%

      审查起诉案件办理周期同比缩短17.4%

      审查起诉案件办结率提高7.9%

      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提高21.4%

      更为重要的是原来用于走审批流程的时间全部给了检察官,法定时限中更多的时间用于检察官研究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检察官专业化素质进一步提升

      各内设机构的办案人员内部调配更加灵活,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在大部门中得到更多岗位上的锻炼,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综合能力。

      内设机构整合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辅相成,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逐步形成

      内设机构整合打破了原有部门之间的界限,去除了审批环节,通过核阅、轮流分案、设立新型办案组织、取消原科室内勤等,初步实现了大部制改革初期从减少机构的“物理整合”到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去司法办案行政化的“化学融合”。

       网编:天涯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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