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海南检察机关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2015年6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海南省三级院全面推行,如何界定不同业务各层级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让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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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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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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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分别承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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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检察官1:1或2:1的比例配备检察辅助人员,设立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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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织,专业化程度更高、团队战斗力更强,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更加自如。
改革以来,入额检察官独立决定审查逮捕案件9782件,独立决定审查起诉案件11657件,检察官自行决定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80.13%以上,初步形成了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检察官办案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司法责任制落到了实处,办案的专业化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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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对案件没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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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检察长、检委会和检察官办案权限指引》,将133项权限授权给检察官行使,将108份原来由检察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下放给检察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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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个人承办,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办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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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司法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形成以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常态,检察官办案组、专业化办案组为辅助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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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原有的三级审批模式
改革前
检察官在三级审批模式下办案,司法办案审批制导致决定案件主体的不独立,办案过程中事事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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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
检察官按照权限指引授权范围依法独立履职,并对决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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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
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行政性中间环节,检察官真正成为有职有权的办案主体。
改革以来,批捕周期同比缩短7.38%,公诉周期同比缩短17.44%,审查起诉案件办结率提高7.87%,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提高21.4%,接收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62%,其中首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比下降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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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额检察官全部投入一线办案
改革前
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主要行使行政管理决策权,不直接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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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的要求,建立入员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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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
截至目前,全省164名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共直接办理案件2005件,与改革前同期相比增长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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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给检察官,并不意味着当甩手掌柜,而是要通过强化权力行使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过程管控,防止检察官擅权、滥权。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建立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核阅制度、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监督把关制度、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日常监督制度、案管部门的流程监督、办案组内部相互监督、案件分配随机分案机制、检察官联席会议、《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
排除外界干扰
落实中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的意见》,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抚恤优待、功勋荣誉等保障制度,为检察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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