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针对李某某的辩护人不符合担任该案辩护人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因辩护人资格而产生的法律程序问题。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聘请的辩护律师邢某某在两年前曾担任蓝某某贩卖毒品案的辩护律师,而李某某与蓝某某是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关系,这两个案件具有关联关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规定,邢某某不能在该案中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
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案件管理处遂告知邢某某不具备辩护资格,后被告人李某某更换了辩护律师。同时,在审查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了被告人李某某仍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应当进行追诉。该案经补充证据后,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至二中院,法院判决认定了全部罪名。
针对该案出现的这一问题,省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全体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提高对辩护人资格问题的审查意识,特别是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等相互关联犯罪案件中的辩护人。同时,要注意调取相关案件的判决书,查看是否存在相同辩护人。发现类似问题要及时依法纠正,可以先告知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理由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建议由其自行更换辩护人。如果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拒绝,再依法强制取消辩护人的辩护资格,并将处理结果随案移送法院。(撰稿:刘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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